第 18 條
徵用書、徵購書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被徵用人、被徵購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
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三、徵用物或徵購物名稱、單位、數量及規格。
四、徵用支援地區。
五、徵用期間。
六、交付時間、地點。
七、處分機關名稱及其首長署名、簽章。
八、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九、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