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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 111年12月12日)
第 20 條
各級政府應將實施災害應變措施所需被優先使用事業、被徵調人及徵用物或徵購物等救災資源,建立資料庫,並定期檢討更新資料;必要時,得隨時為之。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彙整前項規定資料,並建檔管理。<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