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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 111年12月12日)
第 21 條
各級政府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其辦理順序如下:
一、由各機關原列與災害應變措施及災後復原重建等相關科目經費支應。
二、由各機關在原列預算範圍內檢討調整支應。
三、由行政院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視需要情形在總預算機關間調整支應。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之調整,應由各機關循修改歲出分配預算規定程序辦理。<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