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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 第 一 節 六類物品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 ( 110年11月10日)
第 19 條
六類物品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應設置標示板;其內容、顏色、大小及設置位置,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