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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三 編 消防安全設計 第 二 章 警報設備 第 一 節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 110年06月25日)
第 117 條
偵煙式或熱煙複合式局限型探測器不得設於下列處所:
一、塵埃、粉末或水蒸氣會大量滯留之場所。
二、會散發腐蝕性氣體之場所。
三、廚房及其他平時煙會滯留之場所。
四、顯著高溫之場所。
五、排放廢氣會大量滯留之場所。
六、煙會大量流入之場所。
七、會結露之場所。
八、設有用火設備其火焰外露之場所。
九、其他對探測器機能會造成障礙之場所。

火焰式探測器不得設於下列處所:
一、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或第六款至第八款所列之處所。
二、水蒸氣會大量滯留之處所。
三、其他對探測器機能會造成障礙之處所。

前二項所列場所,依下表狀況,選擇適當探測器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