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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三 編 消防安全設計 第 二 章 警報設備 第 一 節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 110年06月25日)
第 120 條
差動式局限型、補償式局限型及定溫式局限型探測器,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探測器下端,裝設在裝置面下方三十公分範圍內。
二、各探測區域應設探測器數,依下表之探測器種類及裝置面高度,在每一有效探測範圍,至少設置一個。
三、具有定溫式性能之探測器,應裝設在平時之最高周圍溫度,比補償式局限型探測器之標稱定溫點或其他具有定溫式性能探測器之標稱動作溫度低攝氏二十度以上處。但具二種以上標稱動作溫度者,應設在平時之最高周圍溫度比最低標稱動作溫度低攝氏二十度以上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