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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二 編 消防設計 ( 110年06月25日)
第 14 條
下列場所應設置滅火器:
一、甲類場所、地下建築物、幼兒園。
二、總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乙、丙、丁類場所。
三、設於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且樓地板面積在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各類場所。
四、設有放映室或變壓器、配電盤及其他類似電氣設備之各類場所。
五、設有鍋爐房、廚房等大量使用火源之各類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