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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三 編 消防安全設計 第 二 章 警報設備 第 四 節 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 110年06月25日)
第 143 條
瓦斯漏氣之警報裝置,依下列規定:
一、瓦斯漏氣表示燈,依下列規定。但在一警報分區僅一室時,得免設之。
(一)設有檢知器之居室面向通路時,設於該面向通路部分之出入口附近。
(二)距樓地板面之高度,在四點五公尺以下。
(三)其亮度在表示燈前方三公尺處能明確識別,並於附近標明瓦斯漏氣表示燈字樣。
二、檢知器所能檢知瓦斯漏氣之區域內,該檢知器動作時,該區域內之檢知區域警報裝置能發出警報音響,其音壓在距一公尺處應有七十分貝以上。但檢知器具有發出警報功能者,或設於機械室等常時無人場所及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