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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三 編 消防安全設計 第 三 章 避難逃生設備 第 一 節 標示設備 ( 110年06月25日)
第 146-2 條
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之有效範圍,指至該燈之步行距離,在下列二款之一規定步行距離以下之範圍。但有不易看清或識別該燈情形者,該有效範圍為十公尺:
一、依下表之規定:
二、依下列計算值:D=kh式中,D:步行距離(公尺)h:出口標示燈或避難方向指示燈標示面之縱向尺度(公尺)k:依下表左欄所列區分,採右欄對應之k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