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6-3 條
出口標示燈應設於下列出入口上方或其緊鄰之有效引導避難處:
一、通往戶外之出入口;設有排煙室者,為該室之出入口。
二、通往直通樓梯之出入口;設有排煙室者,為該室之出入口。
三、通往前二款出入口,由室內往走廊或通道之出入口。
四、通往第一款及第二款出入口,走廊或通道上所設跨防火區劃之防火門。
避難方向指示燈,應裝設於設置場所之走廊、樓梯及通道,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優先設於轉彎處。
二、設於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設出口標示燈之有效範圍內。
三、設於前二款規定者外,把走廊或通道各部分包含在避難方向指示燈有效範圍內,必要之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