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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三 編 消防安全設計 第 三 章 避難逃生設備 第 一 節 標示設備 ( 110年06月25日)
第 155 條
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之緊急電源應使用蓄電池設備,其容量應能使其有效動作二十分鐘以上。但設於下列場所之主要避難路徑者,該容量應在六十分鐘以上,並得採蓄電池設備及緊急發電機併設方式:
一、總樓地板面積在五萬平方公尺以上。
二、高層建築物,其總樓地板面積在三萬平方公尺以上。
三、地下建築物,其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

前項之主要避難路徑,指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通往戶外之出入口;設有排煙室者,為該室之出入口。
二、通往直通樓梯之出入口;設有排煙室者,為該室之出入口。
三、通往第一款出入口之走廊或通道。
四、直通樓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