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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三 編 消防安全設計 第 三 章 避難逃生設備 第 二 節 避難器具 ( 110年06月25日)
第 161 條
避難器具,依下列規定裝設:
一、設在避難時易於接近處。
二、與安全梯等避難逃生設施保持適當距離。
三、供避難器具使用之開口部,具有安全之構造。
四、避難器具平時裝設於開口部或必要時能迅即裝設於該開口部。
五、設置避難器具(滑杆、避難繩索及避難橋除外)之開口部,上下層應交錯配置,不得在同一垂直線上。但在避難上無障礙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