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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三 編 消防安全設計 第 三 章 避難逃生設備 第 二 節 避難器具 ( 110年06月25日)
第 167 條
緩降機應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緩降機之設置,在下降時,所使用繩子應避免與使用場所牆面或突出物接觸。
二、緩降機所使用繩子之長度,以其裝置位置至地面或其他下降地點之等距離長度為準。
三、緩降機支固器具之裝置,依下列規定:
(一)設在使用場所之柱、地板、樑或其他構造上較堅固及容易裝設場所。
(二)以螺栓、熔接或其他堅固方法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