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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三 編 消防安全設計 第 四 章 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 第 五 節 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及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 ( 110年06月25日)
第 192-1 條
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應設置於防災中心、中央管理室或值日室等經常有人之處所,並監控或操作下列消防安全設備:
一、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受信總機。
二、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受信總機。
三、緊急廣播設備之擴大機及操作裝置。
四、連結送水管之加壓送水裝置及與其送水口處之通話連絡。
五、緊急發電機。
六、常開式防火門之偵煙型探測器。
七、室內消防栓、自動撒水、泡沫及水霧等滅火設備加壓送水裝置。
八、乾粉、惰性氣體及鹵化烴等滅火設備。
九、排煙設備。

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之緊急電源準用第三十八條規定,且其供電容量應供其有效動作二小時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