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二 編 消防設計
( 110年06月25日)
第 21 條
下列使用瓦斯之場所應設置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一、地下層供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合計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供第十二條第五款第一目使用之地下層,樓地板面積合計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且其中甲類場所樓地板面積合計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