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二 編 消防設計 ( 110年06月25日)
第 22-1 條
下列場所應設置一一九火災通報裝置:
一、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所定醫院、療養院、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非屬H-2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老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護理機構(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照顧植物人、失智症、重癱、長期臥床或身心功能退化者)使用之場所。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