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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二 編 消防設計 ( 110年06月25日)
第 26 條
下列場所應設置連結送水管:
一、五層或六層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六千平方公尺以上者及七層以上建築物。
二、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