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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二 編 消防設計 ( 110年06月25日)
第 30 條
下列場所應設置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
一、樓高在一百公尺以上建築物之地下層。
二、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
三、地下層在四層以上,且地下層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建築物之地下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