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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三 編 消防安全設計 第 一 章 滅火設備 第 三 節 自動撒水設備 ( 110年06月25日)
第 50 條
撒水頭之放水量,每分鐘應在八十公升(設於高架倉庫者,應為一百十四公升)以上,且放水壓力應在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上或0.1Mpa以上。但小區劃型撒水頭之放水量,每分鐘應在五十公升以上。

放水型撒水頭之放水量,應達防護區域每平方公尺每分鐘五公升以上。但儲存可燃物場所,應達每平方公尺每分鐘十公升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