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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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三 編 消防安全設計 第 一 章 滅火設備 第 三 節 自動撒水設備
( 110年06月25日)
第 54 條
開放式自動撒水設備之放水區域,依下列規定:
一、每一舞臺之放水區域在四個以下。
二、放水區域在二個以上時,每一放水區域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且鄰接之放水區域相互重疊,使有效滅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