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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三 編 消防安全設計 第 一 章 滅火設備 第 五 節 泡沫滅火設備 ( 110年06月25日)
第 69 條
泡沫滅火設備之放射方式,依實際狀況需要,就下列各款擇一設置:
一、固定式:視防護對象之形狀、構造、數量及性質配置泡沫放出口,其設置數量、位置及放射量,應能有效滅火。
二、移動式:水帶接頭至防護對象任一點之水平距離在十五公尺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