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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三 編 消防安全設計 第 一 章 滅火設備 第 五 節 泡沫滅火設備 ( 110年06月25日)
第 71 條
泡沫頭,依下列規定配置:
一、飛機庫等場所,使用泡水噴頭,並樓地板面積每八平方公尺設置一個,使防護對象在其有效防護範圍內。
二、室內停車空間或汽車修理廠等場所,使用泡沫噴頭,並樓地板面積每九平方公尺設置一個,使防護對象在其有效防護範圍內。
三、放射區域內任一點至泡沫噴頭之水平距離在二點一公尺以下。
四、泡沫噴頭側面有樑時,其裝置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
五、室內停車空間有複層式停車設施者,其最上層上方之裝置面設泡沫噴頭,並延伸配管至車輛間,使能對下層停車平臺放射泡沫。但感知撒水頭之設置,得免延伸配管。
六、前款複層式停車設施之泡沫噴頭,礙於構造,無法在最上層以外之停車平臺配置時,其配管之延伸應就停車構造成一單元部分,在其四周設置泡沫噴頭,使能對四周全體放射泡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