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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三 編 消防安全設計 第 一 章 滅火設備 第 六 節 二氧化碳滅火設備 ( 110年06月25日)
第 84 條
全區及局部放射方式之噴頭,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全區放射方式所設之噴頭能使放射藥劑迅速均勻地擴散至整個防護區域。
二、二氧化碳噴頭之放射壓力,其滅火藥劑以常溫儲存者之高壓式為每平方公分十四公斤以上或1.4MPa以上;其滅火藥劑儲存於溫度攝氏零下十八度以下者之低壓式為每平方公分九公斤以上或 0.9MPa 以上。
三、全區放射方式依前條第一款所核算之滅火藥劑量,依下表所列場所,於規定時間內全部放射完畢。
四、局部放射方式所設噴頭之有效射程內,應涵蓋防護對象所有表面,且所設位置不得因藥劑之放射使可燃物有飛散之虞。
五、局部放射方式依前條第二款所核算之滅火藥劑量應於三十秒內全部放射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