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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講習 ( 104年10月06日)
第 11-2 條
第十一條第一項之講習、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中央主管機關舉辦之講習會、研討會、專題演講及專業訓練,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辦理。

前項受委託辦理第十一條第一項講習之專業機構應擬訂講習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