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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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講習
( 104年10月06日)
第 14-2 條
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過半數之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