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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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附則
( 104年10月06日)
第 19 條
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者,除第十四條之一至第十四條之三規定外,準用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