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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獎懲 ( 104年10月06日)
第 15 條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特別優異者,並得層報中央主管機關獎勵:
一、對消防法規襄助研究及建議,有重大貢獻。
二、對公共安全或預防災害等有關消防事項襄助辦理,成績卓著。
三、對消防安全設計或學術研究,有卓越表現。
四、對協助推行消防實務,著有成績。

前項獎勵方式如下:
一、公開表揚。
二、頒發獎狀或獎牌。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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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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