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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救護車輛裝備人力配置標準  ( 112年11月22日)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救護車輛,指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及所屬執行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救護所使用之一般救護車及加護救護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