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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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救護車輛裝備人力配置標準
( 112年11月22日)
第 3 條
一般救護車之裝備,如附表一。
加護救護車之裝備,除應符合一般救護車之規定外,並應具備附表二所定之裝備。
前項裝備,得於出勤時,依需要攜至車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