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  ( 112年03月30日)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指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及所屬實際從事火災預防、災害搶救及火災調查鑑定等工作所使用之車輛、裝備及其配置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