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各級消防機關(構)人員遴用標準  ( 113年01月24日)
第 10 條
縣(市)消防局副大隊長、特種搜救隊副中隊長、港務消防大隊副隊長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前條各款資格之一。
二、曾任消防機關副中隊長以上職務合計一年以上。
三、曾任消防機關(構)相當科員職務一年以上,並曾任分隊長職務一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