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各級消防機關(構)人員遴用標準  ( 113年01月24日)
第 11 條
直轄市消防局中隊長、副中隊長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前條各款資格之一。
二、曾任消防機關(構)相當分隊長以上職務合計一年以上,並曾任分隊長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