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各級消防機關(構)人員遴用標準  ( 113年01月24日)
第 12 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局、特種搜救隊、港務消防大隊分隊長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警察大學、警官學校消防系、所、組畢業或警察大學消防初級幹部警佐班結業。
二、現任消防機關(構)相當科員以上職務。
三、現任消防機關(構)小隊長或同職序職務二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