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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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消防機關(構)人員遴用標準
( 113年01月24日)
第 13 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局、特種搜救隊、港務消防大隊小隊長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前條各款資格之一。
二、現任消防機關(構)小隊長同職序職務。
三、現任消防機關辦事員職務,並曾任隊員一年以上。
四、現任消防隊員二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