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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消防機關(構)人員遴用標準  ( 113年01月24日)
第 7 條
直轄市消防局大隊長、縣(市)消防局副局長、港務消防大隊副大隊長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第五條各款資格之一。
二、曾任消防機關(構)警正一階主管職務。
三、曾任消防機關(構)警正一階非主管職務一年以上。
四、曾任消防機關(構)警正二階主管職務二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