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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  ( 111年10月05日)
第 6 條
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撤銷其登錄:
一、申請登錄檢附文件不實。
二、成員專業訓練重複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