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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  ( 99年12月30日)
第 4 條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依下列方式安裝:
一、裝置於天花板或樓板者:
(一)警報器下端距離天花板或樓板六十公分以內。
(二)裝設於距離牆面或樑六十公分以上之位置。
二、裝置於牆面者,距天花板或樓板下方十五公分以上五十公分以下。
三、距離出風口一點五公尺以上。
四、以裝置於居室中心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