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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波傳輸障礙防止區域建築物改善或使用補償辦法  ( 100年01月27日)
第 7 條
前條補償費得採一次全部或分期給付。一次給付,或分期給付之首期給付,至遲應於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給建築物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

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給建築物起造人建築物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副知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