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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波傳輸障礙防止區域建築物改善或使用補償辦法  ( 100年01月27日)
第 8 條
內政部與起造人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三十日仍無法達成協議時,內政部應依起造人之申請,發給起造人協議不成立證明,並副知直轄市、縣(市)政府。

起造人未依前項規定申請發給證明書者,得請求內政部繼續協議。但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