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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  ( 100年10月27日)
第 13 條
取得明火表演許可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禁止其表演,並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註銷許可書:
一、實際情形與表演企劃書或消防安全防護措施計畫不符。
二、於許可表演期間內明火表演場所發生重大公安意外事故。
三、明火表演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