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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標準  ( 101年06月21日)
第 2 條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之構造、材質、性能、試驗內容及試驗設備,應符合下列共通性質規定:
一、各部構造及零件之材質、製造及裝配方法應與申請之設計圖相符。
二、具堅固、安全之構造,不得有傷痕、裂痕、變形、破損、劣化、接觸不良等情形或傷害使用者之虞。
三、構造具耐久性,零件應安裝正確且不易鬆脫,不得因震動、衝擊產生使用或產品性能之障礙。
四、使用材質可能銹蝕者,應採取防蝕措施;零件使用非金屬材質者,應為不易變形構造。
五、試驗內容及試驗設備應依產品設計原理、材質、構造及性能辦理。

前項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之構造、材質、性能、試驗內容及試驗設備之個別性質,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準,實施型式認可、型式變更及個別認可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