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標準  ( 101年06月21日)
第 4 條
型式認可、型式變更或個別認可試驗時,發現有可修補之缺點或試驗設備故障等不影響產品性能者,得辦理補正試驗,並以一次為限。

型式認可、型式變更試驗結果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準者,判定合格。

第一項項個別認可補正試驗應依原試驗等級重新採樣,補正試驗數量應扣除第一次試驗數量中之預備品及不良品。

個別認可之抽樣試驗等級為第五條第二項所定最嚴格試驗者,經試驗不合格時,不得進行補正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