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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 110年12月21日)
第 11 條
型式認可之審查結果,登錄機構應自受理次日起四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合格者,發給型式認可書;不合格者,應敘明理由,不予認可。

前項型式認可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
二、公司或商業統一編號。
三、認可之依據。
四、有效期限。
五、認可內容。
六、注意事項。
七、登錄機構名稱及地址。

已取得型式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其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準修正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命登錄機構通知申請人限期依修正後之基準,重新申請型式認可,並註銷原發給之型式認可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