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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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 110年12月21日)
第 13 條
型式認可之有效期間為五年。有效期限屆滿前六個月起之五個月內,得由申請人檢附原型式認可書及第五條規定之文件,向原登錄機構申請展延,經審查核可者,換發型式認可書,每次展延期間為五年。
逾期申請展延者,應重新申請型式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