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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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 110年12月21日)
第 20 條
申請個別認可應提供各項試驗相關設備,抽樣試驗之產品應予以編號,並於試驗前備妥過程中須破壞品之數量或試驗過程容許之不良品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