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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 110年12月21日)
第 30 條
出具不實資料或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取得認可者,登錄機構應撤銷其認可,限期繳回或註銷型式認可書或認可標示,並登載資訊網站及函知中央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