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條
登錄機構應依下列方式辦理型式認可作業:
一、書面審查:審查申請人檢附之文件。
二、實施試驗:
(一)申請人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準提供測試所需之樣品數,於登錄機構實驗室進行試驗,或由登錄機構派員至產品產製廠(場)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國內外第三公證機構實驗室會同實施試驗。
(二)登錄機構辦理試驗時,應依試驗項目具體載明試驗結果,其有建議事項者,應詳述理由。
申請人檢附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國外第三公證機構試驗報告,且附有持續有效之該機構登載證明文件者,登錄機構得逕依所提資料文件審查,免依前項第二款規定實施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