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0-1 條
登錄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記違規點數一點:
一、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未依限申請變更並換發登錄證書。
二、違反第九條規定,未依限將人員異動情形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三、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未依限將實驗室遷移計畫書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四、違反第十五條第五款規定,未將認可作業成果月報表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五、違反第十五條第七款規定,未依限將工作計畫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六、違反第十五條第八款規定,未依限將工作執行成果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七、認可業務或財務等相關資料有誤繕、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