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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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
( 110年12月21日)
第 5 條
前條申請經書面審查合格者,進行實地評鑑;經實地評鑑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登錄證書。
實地評鑑不合格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成者,駁回其申請。
申請機構取得登錄證書後,始得從事認可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