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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  ( 110年12月21日)
第 6 條
登錄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登錄年月日、字號及有效期間。
二、登錄機構之名稱、地址及實驗室地址。
三、代表人。
四、認可業務類別及品目。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事由發生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附原登錄證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並換發登錄證書。

登錄之取得、變更、廢止、撤銷或經暫停認可業務類別及品目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